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ackaging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 GDP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检测纸包装制品、 塑料包装制品、金属包装容器、玻璃容器、其他包装制品(陶瓷、木、 麻袋)和包装设计、包装机械、包装装潢印刷、包装原辅材料等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 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 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促进包装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协会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
协会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在会员和政府之间起到忠实的纽带和可靠的桥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协会具有对全省包装行业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风是:团结、协作、创新、务实。
第六条 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 38 号四楼自编 B4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对本行业情况进行调查,把握行业现状;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 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行业生产、 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政府的相关购买服 务项目;
(四)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 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 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改上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 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协助本行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上马, 推动传统产品更新换代,解答会员企业的各种业务咨询;
(六)制订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 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盲目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 同利益;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与国外有关厂商进行协调;
(八)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举办展览会、博览会,组织国内 外考察;
(九)举办本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班;
(十)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 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十二)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三)组织行业检查和评比,创办经济实体;
(十四)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资格和种类
(一)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二)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于包装领域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或学术研究活动,并 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团体会员须持有合法的工商及其他合法的注册登记证件。
(三)从事包装设计、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境内企事业、 社会团体及人人,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符合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 理入会手续,无论其是何种经济类型,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 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准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行为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不得参加协会组织 的活动。
第十四条 被剥夺 政治权利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变动;
(五)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及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 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评选、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为 获奖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三)、(五)、(六)、 (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 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费标准为:
副会长单位 20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3000 元/年
理事单位 800 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 500 元/年
个人会员 100 元/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及赞助、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归协会所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笫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2 月 2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